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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6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新密市******74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8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8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新密市********23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8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8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8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8174时许,被告人司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车牵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的豫A*****号农用车,行驶到新密市****小区东200米处时,与在路边站立的被害人黄某某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害人黄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共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于2019827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证明、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2.现场勘查笔录;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新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视听材料;6.证人司某甲证言;7.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军

2020827

附:

1.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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