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二部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何某家,男,1988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801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高岗镇。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发,男,1992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205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高岗镇。2014年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豪,男,2000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2200008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奇,男,1989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908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高岗镇。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家、曹某发、张某豪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及被告人何某家、罗某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关于诈骗罪的事实。
1.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何某家、曹某发、陈某超(另案处理)、张某豪经共同商议,先后在被告人陈训超、张某豪左侧锁骨已经骨折的情况下,共同驾驶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号粤LEC416)至广东省揭阳市、梅州市,采取人为制造交通事故并谎称有人在事故中受伤的“碰瓷”方式实施诈骗。具体分工为:何某家负责组织策划、开车接送、物色被害人和分赃,曹某发负责骑自行车搭载伤者碰撞被害人车辆。目标确定后,先由何某家驾车故意迫使被害人车辆变线行驶,后曹某发骑着自行车载着事先已经受伤的陈训超、张某豪,故意撞向被害人车辆,伪造交通事故,再由曹某发出面协商,以陈训超、张某豪的左侧锁骨骨折需要手术住院治疗为由,先后5次在揭阳市揭东区、梅州市丰顺县等地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某家、曹某发、陈训超三人共同至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华清村三十米路村道上,采取“碰瓷”陈某旭驾驶的无牌证三轮摩托车的方式,骗取陈某旭微信转账人民币18000元。
(2)2020年4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何某家、曹某发、陈训超三人共同至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华清村三十米路村道上,采取“碰瓷”林某楷驾驶的无牌证三轮摩托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楷现金人民币12000元,由被害人林某楷同村人林告本代为将人民币12000元交给被告人曹某发。
(3)2020年5月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何某家、曹某发、张某豪三人共同至原206国道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新田村大湖州路段,采取“碰瓷”廖某海驾驶的小货车(车牌粤M21036)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廖某海微信转账人民币9100元。
(4)2020年4月15日下午9时许,被告人何某家、曹某发、陈训超三人共同至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榕村罗山脚下一“老爷宫”附近村道上,采取“碰瓷”陈滨驾驶的无牌证三轮摩托车的方式,企图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000元。因陈某发觉情况异常并准备报警,被告人曹某发、陈训超遂逃跑。
(5)2020年5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何某家、曹某发、张某豪三人共同至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华清村二十米路村道上,采取“碰瓷”陈泽彬驾驶的银色自卸小货车(车牌粤V01053)的方式,企图骗取陈某彬钱财。后陈某彬察觉情况异常,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曹某发见状遂逃跑。
2. 2019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家、腾某森、覃某俊、李某堂(另案处理)、“胖子”(真实身份不详)五人共同至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青岛啤酒厂附近,采取“碰瓷”张某涛驾驶的交通牌号为鲁D9195W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的方式,骗取张某涛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5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何某家、腾某森、覃某俊、李某堂、“胖子”五人共同至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圩子大桥附近,采取“碰瓷”李某驾驶的交通牌号为鲁D775G3银灰色“长安”单排货车的方式,骗取李某人民币3000元。
2019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家、腾某森、覃某俊、李某堂、“胖子”五人共同至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肖桥村附近,采取“碰瓷”高某启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的方式,骗取高某启人民币4500元。
2019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家、腾某森、覃某俊、李某堂、“胖子”五人共同至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农科所附近,采取“碰瓷”刘某芝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的方式,骗取刘某芝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何某家总共实施诈骗九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6600元;被告人曹某发总共实施诈骗五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100元;被告人张某豪实施诈骗二次,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100元。
二、关于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1.2020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何某家、罗某奇共同驾驶一辆汽车将陈训超带到清远市佛冈县奥园度假公寓一房间内,由何某家提供麻药及铁锤,罗某奇对陈某超实施麻醉后将其左侧锁骨打伤。经鉴定,陈某超的身体左锁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 2020年4月29日晚上,被告人何某家、罗某奇共同驾驶一辆汽车将张某豪带到清远市佛冈县奥园度假公寓一房间内,由何某家提供麻药及铁锤,罗某奇对张某豪实施麻醉后将其左侧锁骨打伤。随后,被告人何某家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00元给被告人罗某奇。经鉴定,张某豪的身体左锁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豪被抓获;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何某家、曹某发被抓获;2020年8月6日,被告人罗某奇被抓获。被告人曹某发、张某豪、罗某奇归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发、张某豪、罗某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家、曹某发、张某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何某家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曹某发、张某豪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何某家、罗某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身体,造成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发、张某豪、罗某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奇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发、张某豪、罗某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杰涛
检察官助理:林诗丝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侦查案件共15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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