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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2001********,满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东洲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6月1日下午,到抚顺市东洲区**街伊某某经营的**平价超市,盗走被害人高某某在该超市的装有一把鱼竿的快递一个,经鉴定,被盗鱼竿价值人民币89.9元。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6月9日中午,到抚顺市东洲区**街郑某某经营的**超市,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寄放此处的装有十个粽子的快递一个;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在此处的装有一袋饼干的快递一个,经鉴定,被盗饼干价值人民币6.9元。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下午,到抚顺市东洲区**街伊某某经营的**超市,盗走被害人张某甲在该超市的装有一袋鱼饵的快递一个,经鉴定,被盗鱼饵价值人民币38.4元。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中午,到抚顺市东洲区**街郑某某经营的**超市,盗走被害人冯某某寄放在此处的装有蛋黄派的快递一个,经鉴定,被盗蛋黄派价值人民币5.9元。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下午,到抚顺市东洲区**街伊某某经营的**平价超市,盗走被害人矫某某寄放在该超市的装有一盒自嗨锅的快递一个,经鉴定,被盗自嗨锅价值人民币12.55元;装有奶茶珍珠豆的快递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1元。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带回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伊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建春

检察官助理:王馥郁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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