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县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12时20分许,驾驶辽M****9、新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下岭行驶,当车行至抚顺县汤图乡百花村岭公路下李线46公里+400米处时,超越前方一辆运载柴禾的车辆过程中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东向西上岭行驶胡俊宝驾驶的辽D****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胡*甲(未成年人)当场死亡,胡*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胡*甲系交通事故致身体多部位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复合性损伤而死亡;胡*乙系交通事故致身体多部位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复合性损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抚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肇事后,郑某某同车人林某某报警,郑某某在现场附近等候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两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附近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赵杉丹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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