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20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惠来县**镇**9号的老厝中提供扑克牌供参赌人员进行“三公”及“红点”赌博,该赌场共设赌十多天。黄某甲向参赌“三公”的庄家每场次抽水20至50元不等,向每个参赌“红点”的人员抽水2元,至被抓获共抽水获利400元至500元。
2020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翁某某、“阿娟”(另案处理)在黄某甲老厝的“天井”处合伙坐庄开设“三公”赌摊,由吴某甲负责发牌,翁某某、“*娟”交替负责赔食,供赌博人员方某某等20多人赌博。另有朱某某等多名赌博人员在黄某甲老厝大门口轮流赌博“红点”。至当日15时30分惠来县公安局到场取缔该赌博场所,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翁某某、吴某甲及参赌人员方某某、朱某某等18人,查获扑克牌2副、赌资1490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翁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均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甲、吴某甲、翁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炯炎
检察官助理:吴钰皓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翁某某现均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3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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