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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皖******”号二轮摩托车,在怀远县唐集镇境内沿S225线自东向西行至**路路口处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5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来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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