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住德兴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德兴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2020年7月23日对丁某某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住德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德兴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2020年7月23日对余某某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因为齐某某要求丁某某归还欠款一事在电话中发生了口角,后双方约定到丁某某钢筋店门口当面解决,而后被告人丁某某从被告人余某某家厨房内携带一把菜刀,并约余某某一同前往帮忙。两被告人到达后,余某某亦找拾一根棍棒备用。当晚23时15分许,被害人冯某某偕同齐某某到达约定地点,被告人丁某某持菜刀朝冯某某走去,双方发生争执后,丁某某即用刀朝冯某某砍去,期间余某某亦持棍棒朝冯某某打了一棍。
经司法鉴定,冯某某面部多个创口长度累计10.0cm以上,评定轻伤一级;头部损伤致颅骨粉碎性骨折,评定轻伤一级;肩部损伤致体表一处创口1.0cm以上,评定轻微伤;综合评定轻伤一级。
2020年4月29日,两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20日两被告人分别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菜刀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犯罪记录查询及涉毒检验、入院和出院病历记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齐某某、丁某某、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和余某某因生活琐事,即持凶器故意伤害被害人冯某某身体健康,伤情达轻伤一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成慧
检察官助理:徐雅佩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两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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