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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彰检公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彰武县**镇**村**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彰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辽J****2号“冰熊牌”轻型厢式货车沿丹霍线(G3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88公里150米处,忽视安全,观察瞭望不够,未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史**违法无驾驶证驾驶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无牌照的轻便三轮摩托车(在禁行路上行驶)追尾相撞后,致使无牌照轻便三轮摩托车失控驶入道路右侧路下,与路树相撞,掉落的散落物将停放的辽J****1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砸坏,造成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22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9日,经彰武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史某乙、单某某的证言;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肇事后经交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彰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更

检察官助理:田添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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