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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欧阳**,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某某,住彭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彭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5日被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7日彭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欧阳**和王*、闵*、伍**(三人均另案处理)在彭某某山南新区********后面停车场欧阳**赣GV50**号牌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内,使用欧阳**事先准备好的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由伍**提供的毒品甲基苯内胺(俗称冰毒)。

2.2019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欧阳**和王*、袁*、伍**在彭某某*****停车场欧阳**的车内以相同的方式共同吸食了由王*提供的冰毒。

3.2019年7月20日晚,被告人欧阳**和王*、闵*、伍**在彭某某***公园山坡处欧阳**的车内以相同的方式共同吸食了由伍**提供的价值200元的冰毒。

被告人欧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闵*、伍**、王*、袁*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阳**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材料、伍**辨认欧阳**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共同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阳**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欧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毕法

                       检察官助理:艾新星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欧阳**现羁押在彭某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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