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张某某盗窃案)
唐开检环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期间看守所不予收押,于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位于唐山市开平区**镇**村家中西侧电表电闸零线和火线进行反接,造成计量装置失效,窃取国家电力能源。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窃电运行六台蚂蚁L3+莱特币矿机(功率0.8千瓦)、一台电冰箱(功率0.016千瓦)、两盏照明灯(功率0.01千瓦,每天使用4小时),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窃电使用两台电炉子(功率1.5千瓦 每天使用11小时)。经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技术核算使用电量为7641.46千瓦时,被告人张某某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人民币187.72元,经认定,窃取国家电力能源价值人民币3785.84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明灯2个、电炉子2台、电冰箱1台蚂蚁L3+莱特币矿机6台、OPPOR11puls手机1部;
2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手机截屏及提取笔录、**公司联网记录、停电时长记录、窃电电量技术核算报告、电费缴纳记录等书证;
3证人满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开平区物价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供电部门检查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窃取国家电力能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23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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