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开检二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窦**,男性,1972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219721001303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开大街大九社村七组48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7 日19 时11 分,任成文驾驶辽M33S47 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原市马德里小区西门附近道路时,与行人王宏光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窦**接到任成文电话后,打车由盛丰美食城附近赶到任成文肇事现场,窦**明知任成文交通肇事,仍按照任成文的要求谎称自己为肇事司机。在交警侦查该交通肇事案过程中,被告人窦**冒充肇事者,出假证称自己开车撞的人,直至交警第三次讯问才说出实情。经人体伤害鉴定,王宏光构成重伤一级。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成文未安全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任成文承担全部责任,王宏光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民警调查报告等书证;证人任**、钱**等证言;被告人窦**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讯问光盘及通话记录音频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窦**明知任成文交通肇事,自己冒充肇事者为其做假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成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窦**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5841077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手续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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