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建昌县**镇**村**屯**号,因本案,经建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5时25分许,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建王线22公里处被建昌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王某某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某某供述、检验报告、现场执法照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任中山
助理检察官:刘东波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建昌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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