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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侦监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街道**村**号。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平县万寿工业园区与建安路十字路口处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胡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又于当日投案自首。经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伤害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胡某某已与被害人马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静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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