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3********,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村**号,现住辽宁省康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2时2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辽宁省康平县修孔线6公里加100米(康平县八家子酒精厂门前)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民警依法采集被告人赵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送鉴定机构检验。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赵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驾驶车辆及采血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驾驶证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表,亲笔供词,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霞

检察官助理:于平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