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严某某,曾用名严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庆阳市环县***乡**村***队**号,农民。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庄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被告人严某某通过手机“陌声”交友平台与**籍女性杨某某(网上化名“杨某”另案处理)聊天时,杨某某告诉严某某自己向一网友“天涯浪子”(即张某某)以交友谈恋爱为由索要了520元钱的红包,不敢再聊了,问他怎么办,严某某遂告诉“杨某”,将自己微信推荐给该网友,他帮“杨某”解决,杨某某遂让被害人张某某添加了严某某昵称为“重新走青春”的微信号,后将被害人微信删除。严某某添加被害人微信后,先谎称自己是“杨某”,在和被害人聊天一段时间后,又谎称自己是“杨某”的亲戚叶某某,想在网上与张某某谈恋爱,聊天过程中,被告人严某某又用昵称为“最真的爱”的微信添加了张某某的微信,并用自己注册的另外两个昵称为“晴天”和“零九二八”的微信号冒充叶某某的爸爸和哥哥添加了张某某。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5月8日,被告人严某某利用以上四个微信号,分别假冒叶某某、叶某某哥哥、叶某某父亲,先后以买东西、租房子,其嫂子住院做手术,为其父亲还账等虚假事实为由,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多次骗取张某某共计110055.33元,所骗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作案工具手机2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调取的微信主体信息,甘肃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贫困户信息,证人杨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严某某供述与辩解,尿液现场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杰
检察官助理:刘斌斌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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