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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11978********,壮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兴隆街 “时尚女士”店门口,发现一辆白颜色摩托车的钥匙还插在摩托车钥匙孔内,便将该摩托车开回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大院里面的宿舍楼下停放后离开。当晚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回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宿舍楼下,将盗窃来的摩托车的反光镜和车牌拆下,后一直将摩托车停放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宿舍楼下。经隆林各族自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盗窃的白色踏板两轮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4608元。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社会调查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7、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宇忠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联系方式:1887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被盗踏板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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