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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71********,汉族,初中文化,融安县**合作社**,中共党员,广西融安县人,户籍所在地:融安县**镇**村**屯**号,现家庭住址:融安县*镇*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融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融安县**合作社杜长被告人陈某甲为了在龙纳屯村边新开一条旅游观光路,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勾机司机将本屯位于“龙田坳”山场(龙纳村7林班142.1小班)的一株香樟树及本屯位于“马鞍”山场(龙纳村7林班84.1小班)上的一株香樟树勾倒,勾倒后将两个樟树树蔸及樟树原木运至村边的地坪上堆放。该两个樟树树蔸已发还龙纳屯屯集体。经融安县森源林业有限公司鉴定,被勾倒的两株香樟树均为国家重点二级保护植物。经广西融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实地检量,“龙田坳”山场被勾倒的香樟树蓄积量为0.6立方米,出材量为0.4立方米;“马鞍”山场被勾倒的香樟树蓄积量为0.3立方米,出材量为0.2立方米。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融安县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木伦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817215****、1397828****)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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