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77号
被告人岑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9日由田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间,被告人岑某甲向田某某**乡**村**屯的廖某某购买了位于该屯“**”(小地名,属于**村**林班范围内)的一片松木。后岑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该地块内的松木。经现场勘查和计算,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4.7506立方米。案发后,岑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黄某某、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滥伐马尾松现场计算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明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岑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507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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