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20〕16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0196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现住田某某**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由田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由本院于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田某某司法局附近,将吴某某装在皮卡车后厢里的一条黄色狗盗走,后将狗拿到田某某委党校附近宰杀吃掉。
2、2020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 (另案处理)将周某某在田某某农业局附近工地的两条狗盗走, 后将狗拿到田某某委党校附近宰杀吃掉。
3、202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与阿笔(另案处理),将田某某乐里镇环城公路归达顺废旧收购部的一条狗盗走,后将狗拿到田某某委党校附近宰杀吃掉。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的亲属已经退出赃款2000元到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调查说明、刑事判决书、银行存款回执。2.证人黄某丙、梁某某、黄某乙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周某某、归达顺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犯罪前科、具有赔偿损失、坦白、主动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升旭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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