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86********,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工程监理,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和**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桂B****5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潭中东路北二巷时陷入昏睡,次日1时35分民警接110指挥中心令到达潭中东路北二巷时发现徐某某躺倒在桂B****5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旁,民警叫醒徐某某后对其进行例行检查及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04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64mg/100ml。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广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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