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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德,男性,1970年8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70XXXXXXXX,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广河县XXXXXX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取保候审,经广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26日监视居住

    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马某德于2003年元月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同年9月11日被强戒半年;2016年7月16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2月23日因在家吸食毒品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2月25日因在家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5月23日因贩卖毒品被广河县广河县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2018年7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康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后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2019年8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我院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5日12时左右,吸毒人员马某某代给被告人麦德打电话购买100元钱的毒品小包,他们在电话里商量好在广河县三甲集镇鸽子市场交易毒品,马德驾驶甘N09283红色现代瑞纳轿车从家中出发到三甲集镇鸽子市场交易毒品,两人在鸽子市场见面后,马德将事先准备好的外用卫生纸包裹内用纸张包裹的毒品小包交给了马某某代,马某某代将100元钱的现金交给了马德。随后,马某某代被巡逻民警从三家集镇街道抓获,从其上衣外套右侧口袋内查获外用卫生纸内用纸张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为0.09克。另一组民警从广河县三甲集镇滨河路金发小区院子内抓获被告人德,从其裤子左侧口袋内查获毒资100元。本案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甘)公(刑)鉴(理化)字(2020)027号鉴定书鉴定.所送检材D027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2.2020年1月16日13时许,东乡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接到特情举报称:有一广河籍男子欲出售毒品,请求查处。接报后,我所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广河县三甲集镇大场巷内抓获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德,当场从特情手中提取到马德贩卖给特情的毒品可疑物三小包,三小包毒品可疑物分别编为1号、2号、3号,经称量三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13克。本案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甘)公(刑)鉴(理化)字(2020)019号鉴定书鉴定,所送检材D019-1、D019-2、D019-3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马德到案后对自己上述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4小包毒品可疑物照片、100元毒资照片、手机2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现场称量记录、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现金缴款单、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马某某代、马洒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德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理化)【2020】019、027号检验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某某代、马洒、马德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审讯光盘2张

8《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为累犯、毒品再犯、从事毒品违法活动被多次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356条、65条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应祥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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