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驾驶粤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77省道由阳江往阳春方向行驶,当日15时50分行驶至277省道21公里**米处时,因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车辆与同向由余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余某甲当场死亡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警大队集体认定,林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3月24日事故发生后,林某甲报案至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林某甲进行询问。2019年6月6日林某甲与被害人余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保险金外林某甲一次性赔偿14万元给余某甲家属,2019年6月17日余某甲家属收到该笔赔偿款后对林某甲出具了谅解书。2019年6月24日经民警口头传唤林某甲至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余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保险单;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6.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液检验报告;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8.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9.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车辆行驶情况查询表;1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谅解书;10.到案经过;11.被害人身份证明、户口注销证明;1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犯罪记录查询。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蓝茜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阳春市**镇**路**号之**家园**幢。
2.案卷材料三册(含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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