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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一部刑诉〔2020〕Z16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在广东省肇庆市无固定住所,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某某印刷厂宿舍二楼,乘被害人杨某睡觉而没锁房门之机,进入该房间内盗走被害人杨某放于床头的一台手机(价值165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扣押、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豪钊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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