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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大头”,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蔡某某因之前在一起戒毒时产生过摩擦,遂约好在揭西县棉湖镇湖坡村旺旺幼儿园附近见面而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陈某某走进附近一家名为“****店”中拿了一把刀,持刀砍伤被害人蔡某某。经揭西县公安司法中心鉴定,被害人蔡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9日主动到揭西县公安局棉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且赔偿被害人了经济损失共21340元,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刀具照片;2.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制作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许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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