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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东省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5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住********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怀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莫某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高某某联系购买口罩生产设备的事宜,双方达成莫某先向高某某交纳三万元订金,同年3月3日莫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式向高某某转账三万元,高某某收到三万元订金后,并没有帮莫某寻找口罩生产设备,而是谎称已经找到一台价格约一百六十五万元的口罩生产设备,同年3月4日莫某要求高某某退回三万元订金,但高某某谎称三万元订金已经转给设备厂家,并表示无法退还,莫某多次联系高某某要求其退还仍未退还,高某某将收到的三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同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莫某退还了人民币三万元,同年7月4日莫某对高某某作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方;4.书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丽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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