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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26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佛山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20年3月10日至6月8日,被告人梁某甲在任职佛山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业务员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以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收取的购车客户购车款、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09643元(以下币种同)非法占为己有。过程中,梁某甲陆续以梁某乙、刘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所交购车资金回填之前所侵占款项,掩盖其侵占公司资金的事实。

同年6月11日,被告人梁某甲通过微信账户收取购车客户张某某的购车款、保险费共计28282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同年7月8日,被告人梁某甲向某某公司退还4522元。

综上,被告人梁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共计233403元。同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主动到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投案。破案后,未能起回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梁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6.视听资料。

(二)诈骗罪

2020年4月25日至7月6日期间,被告人梁某甲虚构其就职的佛山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购买大礼包送加油卡”的活动,谎称经公司核销后可返还购买礼包的款项,先后诈骗被害人齐某某4999元,诈骗被害人巫某某2999元,诈骗被害人王某某14997元。

综上,被告人梁某甲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2995元。

破案后,被告人梁某甲的家人先后代为向被害人齐某某退还4999元,向王某某退还10000元,向巫某某退还2999元,并获三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齐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又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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