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姬某某,绰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乡**村委**庄**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抓获, 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平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姬某某在平舆县**南路“抖音酒吧”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为豫QV****的白色吉利博越汽车车玻璃砸烂,将被害人放在车内的99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未羁押证明,平舆县公安局辛店派出所证明,辛店乡**村委证明,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承诺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表,保证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取款业务凭单,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姬**户籍证明;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
6.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8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