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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228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8时某某,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粤XXJ****小型轿车沿**省道(嘉兴市**区域)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其认为马某某驾驶的皖LD****重型半挂牵引车变道影响其通行,后其驾驶车辆在车流量大的**省道上多次采用超越货车后变道至货车前,并踩刹车减速行驶的方式妨碍大货车正常行驶,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经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某某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旅游度假区**路**号,联系电话:15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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