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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2016年11月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至2017年6月26日止。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2009年12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方某甲通过货拉拉物流平台,先后四次向被告人邓某某销售黄芙蓉王、蓝盒芙蓉王、精品白沙等品牌的伪劣卷烟,四次共计销售金额为125700元。

2020年1月14日20时,方某甲再次驾驶一辆牌照为闽******的黑色现代小轿车,将14件黄芙蓉王烟及1件蓝芙蓉王烟假烟(销售价值53500元)由福建云霄县运送至常德市澧县城内准备再次销售给邓某某,两人在邓某某的仓库内正在卸货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查获此次送的假烟750条之外,另查到邓某某先前从方某甲处购买后未销售的假烟554条(货值金额为40520元)。

在第五次销售假烟时,方某甲邀集被告人方某乙、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另外一辆牌照为闽******小车与方一同前往,一同行驶至江西境内后,方某甲告诉方某乙及唐某某自己车上运输有假烟,方某乙、唐某某在明知方某甲运送的假烟情况下,仍为其销售假烟提供探路、望风等帮助,帮助其逃避打击。

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邓某某、唐某某、方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方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方某乙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邓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乙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英

检察官助理:代立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邓某某现羁押于鼎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方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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