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该市**镇**村**组。2019年6月13日因打架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声称自己能搞到大量电话卡,与被害人王某某约定由王某某先付定金,胡某某将电话卡夹在书中邮寄至指定地点的方式买卖电话卡,并约定一张卡定金50元。后胡某某在2020年8月12日、14日分五个包裹寄出未夹带电话卡的书籍5本,对王某某谎称600张电话卡分二次(第一次100张、第二次500张)已夹在书中寄出,后因怕事情暴露又要求将包裹快递退回。期间胡某某以办卡需要疏通关系和定金为由多次要求王某某转账。王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12日、13日、15日通过微信向胡某某转账定金5000、5000、10000、5000元,又于2020年8月15日通过支付宝向胡某某转账15000元。胡某某将骗的赃款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
检察官助理:杨鹏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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