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里坤县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2********37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住巴里坤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哈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巴里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哈密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同年7月5日补查重报。8月5日第二次退回哈密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收丁某某、郝某、唐某某、屈某某、戴某某、熊某某、葛某、邓某、周某某送来的20个北山羊头、6个盘羊头欲以加工,均约定做好后付加工费,每个100-300元不等。
2011年4月15日,哈密市森林公安局经对李某某住所及加工点依法搜查,扣押涉案野生动物制品72件。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编号为7、8、13、15、16、18、19、20、22、23、27、28、29、30、31、34、35、42、65、72号野生动物制品为偶蹄目牛科羊属北山羊的角制品,编号为14、24、36、43、48、54为偶蹄目牛科盘羊属盘羊的角制品。其中北山羊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盘羊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哈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北山羊头每件10000元,盘羊头每件120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加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7214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纪瑶
(院印)
2020年10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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