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楚县检一部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祖XX,女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XXXXXXXXXX,维吾尔族,文盲或半文盲,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住XX乡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巴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巴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XX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祖XX在巴楚县XX乡XX村XX组进入被害人阿XX家里盗取4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依姑丽亚森
(院印)
2021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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