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买**,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1993********,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某某,住新疆巩某某**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巩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买**,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买**驾驶如**停放在巩留镇**便民屠宰场门口停的牌照号为新F**黑色桑塔纳轿车去巩某某东买里镇公尚村,之后从公尚村行至前进村时在路上碰见准备打车的受害人力**,并问受害人要到什么地方,力**回答要到巩某某客运站,之后嫌疑人买**表示可以将其送达巩某某二中门口,并且不收车费,即产生了要强奸力**的想法,之后将力**骗上车,力**坐到汽车后座,被告人买**驾驶车辆行驶到巩某某广播电视台南边巩某某塔斯托别乡英买里村快到县城的路上东面的一个农田地中,将车停下,下车进到力**所在的后座,夺过力**手中的电话,丢到副驾驶座位上,之后抓住受害人的两只手将其压在后座上,然后用右手压住受害人的肩膀,用左手将受害人上衣往拉开,用左手抚摸受害人乳房约一分钟,期间受害人强烈反抗,并开车门下车大声喊“有没有人,救命”,被告人听到受害人呼喊声,怕被人发现,将受害人的手机和装衣服的箱子丢出车外后逃跑,期间受害人的手提包还留在车上。
犯罪嫌疑人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条规定构成强奸(未遂)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议依法移送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买**常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买**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报告;
6.辨认笔录;
7.视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强奸罪、对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条规定构成强奸(未遂)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买**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吾里留
阿尔乃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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