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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崔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崔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庄组**号。被告人崔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证吊销期间、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包集镇境内沿**路由北向南行至13KM处,被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3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来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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