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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岳普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普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普湖县院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阿****,男,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819******015X,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群众,户籍地:新疆新和县**镇***街**号;现住新疆岳普湖县**小区**栋**单元**号,无前科。被告人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岳普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普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阿****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人面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于2020年11月18日00:30时许,在岳普湖县人民医院宿舍内与他人喝酒后,当日01:10时许,醉酒驾驶新QD****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岳普湖县库木萨热依路17号警务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阿****血液中乙醇含量206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由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醉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在本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接受处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您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曼古丽·阿布拉

检察官助理:吐尔逊·艾克木

2021年2月5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0页 。

2、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原件、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法律文书电子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并移送;

3、被告人阿****在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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