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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4422,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黎城县**局临时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黎侯镇**村,住黎城县***号楼*单元**,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黎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以隐瞒工资收入的手段,骗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40821元。

被告人范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黎城县**局认定结果、部分工资发放表、低保复核登记表等;2、证人郑某某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骗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宁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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