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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街**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陵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陵川县**镇**村自家临街房内经营“***商城线下服务中心”。该中心通过微信朋友圈、举办讲座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吸收客户,利用河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城APP平台,让客户下载并免费注册**,**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平台对充值数额按1.2倍数增值分6期返还(2019年3月份之前为每15天返还一次,返还周期为3个月,3月份之后返还周期改为4个月),同时获得充值数额等额积分,**对返还款可再次投入;同时公司给邀请人奖励被邀请人充值额度10%的现金收益,(2019年3月份开始改为奖励等额积分),积分可以在***商城平台兑换礼品。**提现时河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取6%的手续费。被告人赵某某线下服务中心通过发展**取得收益,按新**充值投资额度5%、老**充值额度0.5%提现返利。经河南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该线下服务中心累计注册**627人,**充值4538500元(其中赵某某本人充值66000元),收益494320元,可用余额11387元,中心提现482933元,**提现4175704.54元,**未返还3017941.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调查表等;

2.被害人杜某某、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忠

检察官助理:李俊飞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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