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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安宁,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40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住阳高县****村****号。因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阳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阳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6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阳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安宁去到阳高县**镇**小区武某某家地下室盗窃走七条香烟(软中华一条、细冬虫夏草一条、凤凰两条、恒大一条、细古田一条、芙蓉王一条)和一个红颜色食品礼盒。经大同市华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华益评字(2020)第22号]评估,武某某被盗香烟评估基准日价格总计:2778元人民币。

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安宁去到阳高县**镇魏某某家地下室盗窃走十六条香烟,其中软中华四条、硬中华一条、芙蓉王烟(粗支硬盒)五条、雨花石烟(黄色盒装细)一条、冬虫夏草(白色细支)一条、钓鱼台(蓝色细支)一条、烟(黄色印象)一条、钻石两条(粗支都市新概念)。经大同市华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华益评字(2020)第22号]评估,魏某某被盗香烟评估基准日价格总计:6266元人民币。

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安宁去到阳高县**镇苏某某家地下室盗窃走两盘电线、一个铜壶、一个铜瓢、两个铜勺子、两个铜漏勺、一个铜锅、三卷零散电线(一卷铜芯蓝皮、一卷铜芯红皮、一卷铜芯黄皮)。经大同市华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华益评字(2020)第22号]评估,苏某某被盗两盘电线和铜器评估基准日价格总计:8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阳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阳高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魏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大同市华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华益评字(2020)第2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

5.指认笔录:被告人安宁指认在阳高县盗窃的地点、作案工具、物品;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宁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宁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案情,建议对安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

检察官助理:董贤芳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安宁现被羁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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