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山西省长治市X区X村X街X号。2014年6月11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在本市潞州区紫坊村其经营的紫缘旅店内卖淫。
1、2019年8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吴某某在本市潞州区紫坊村其经营的紫缘旅店内卖淫,并通过微信转款获利40元。
2、2019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吴某某在本市潞州区紫坊村其经营的紫缘旅店内卖淫,并通过微信转款获利40元。
3、2019年8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吴某某在本市潞州区紫坊村其经营的紫缘旅店内卖淫,并通过微信转款获利40元。
4、2019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李某在本市潞州区紫坊村其经营的紫缘旅店内卖淫,并通过微信转款获利30元。
5、2019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李某在本市潞州区紫坊村其经营的紫缘旅店内卖淫,并通过微信转款获利30元。
6、2019年8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介绍陈某某在本市潞州区紫坊村其经营的紫缘旅店内卖淫,期间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陈玲玲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若当庭如实供述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梅梅
检察官助理:李瑾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叁册、散页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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