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党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治市上党区**镇**村。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9被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马某某从他人处购得甲卡西酮,向张某某贩卖三次,向刘贩卖一次,向裴贩卖一次。2020年5月13日,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民警在马某某住处将其抓获,从其身上、住**。经鉴定、称重,1#-10#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净重共计4.4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锡纸等书证、物证;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爱彬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上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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