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芮检检二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住芮城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6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ZXMCO”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芮城县国道G522线学张乡董原村三队西侧路口时,将前方站在非机动车道内等车的董某甲撞倒,致董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经芮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作出了维持原事故认定的决定。2020年6月17日被害人董某甲因颅脑损伤、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未能就民事部分作出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董某乙等六人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将依法提交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灵宝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芮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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