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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273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现住绛县**乡**村**组,个体户。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13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题某某于2011年开始在**乡**村施工建设运城****铸造有限公司厂房,并于2016年办理了该厂的营业执照,并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其妻子杨某某,而实际经营人为被告人题某某。经绛县自然资源局测绘确认:该厂实际占地面积3795.35㎡(5.69亩),其中占用耕地3366.47㎡(含基本农田3366.47㎡合5.0497亩),占用建设用地99.22平方米(0.148亩),该宗地不符合绛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厂房、办公区已建成,并未在绛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性质测绘确认函、土地承包合同、绛县自然资源局文件、营业执照、涉案厂房照片等书证;2. 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题某某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建造厂房设施,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莉莉

检察官助理:王志恺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绛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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