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某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通州**煤焦有限公司**,住山西省沁源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沁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8时35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晋D****6)载任某某、某某乙、王某某、张某某、郝某某,沿国道G24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20KM+400M(丁家湾弯道)路段时,因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致车辆失控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由唐某某驾驶的猎豹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晋D****V)发生碰撞,后撞于路外行道树上,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郝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任某某、某某乙、王某某、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死亡和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侯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候事故处理,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事故责任认定:侯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归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某某乙、任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山西省沁源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多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仲伟
检察官助理:席晓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郝某某近亲属、被害人张某某、某某乙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各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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