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51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住曲沃县**乡**村**街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对方 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0时左右,张某醉酒后驾驶晋L****1号东风牌小型轿车(车上载着6人),沿1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曲沃县西关口红绿灯,向东左转弯驶入府西街时,与由南向东右转弯的刘某驾驶晋L****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府西街道路南侧车道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受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载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 强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住曲沃县**乡**村**街1*号。电话:136****60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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