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27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交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6日3时左右,骑三轮车到文水县**镇**村李某某的补胎门市,盗走放在该门市门口的汽车钢圈共计14个,并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废品收购站的牛某某。同月27日2时20分左右其又在该门市门口盗走汽车钢圈6个,在回家途中被文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文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盗窃钢圈总价格为2523元。案发后汽车钢圈均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牛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文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飞
2020年11月13日
(此页无证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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