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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蔚某甲,曾用名蔚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忻州市忻府区**镇**村,无业,住忻府区**镇**村**队**号。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至2020年被多次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蔚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4日、15日,被告人蔚某甲在本区**镇**村其家中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甲两年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虎云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蔚某甲现被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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