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某某**乡**村,住本村。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某某**乡**村,住本村。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岳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凌晨,彭某某、岳某某在平某某虹梯关村上水庄,将停放在该隧道附近的一个装载机斗子盗走,后运至平某某**乡**村**收购站销赃,二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900元。经平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414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彭某某、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平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岳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涓智
检察官助理:马亚慧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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