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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10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县**镇**村**,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一巷**苑**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时30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号晋AD5H76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一条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段(**堂门口)时,被尖草坪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2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33.55mg/100ml。后经山西省公安厅对其抽血血样再次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17.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新

检察官助理:杨露露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尖草坪**巷**苑**号楼*单元**;联系方式:13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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