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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垣检检二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租住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路**栋**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7时34分,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晋M****9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垣曲县长直街向长直桥沟方向行驶至垣曲县城王线8km+300m十字路口时,与沿城王线由垣曲县城向古城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翟某某驾驶的晋M****1号红色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人翟某某及乘车人杨某某受伤,后翟某某经垣曲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民警。经垣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40827120200000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侯马司法鉴定中心晋侯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2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翟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 年8月25日,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翟某某家属、杨某某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娅

检察官助理:石雅净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8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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