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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镇**村,住五台县台城镇**街**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在手机上利用微信账号(昵称:“**”,微信号:**1314****)注册登陆“天星棋牌”软件,并在该软件组建亲友圈,通过邀请人员加入亲友圈的方式招揽赌客。被告人聂某某在亲友圈里制定赌博规则,组织圈成员下载安装“天星棋牌”软件,圈成员在该软件平台进行打麻将的赌博活动。开一次房间玩1场,1场为8局,8局结束房间便失效,系统会出一个得失分统计图,根据1积分等于1元,输家把钱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发给被告人聂某某,被告人聂某某再把钱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发给赢家,发之前,被告人聂某某会从大赢家处抽取5元的管理费。经计算,从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聂某某在该赌博圈共抽头渔利11457.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账号交易明细;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拉人加入棋牌软件亲友圈,利用亲友圈进行控制管理,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娥

                                检察官助理:白旭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台县台城镇**街**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情况说明》一份

6.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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